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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六种工资支付陷阱

    北京祥琦劳动咨询公司总经理左祥琦在谈到出台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背景时指出,《劳动法》中对工资问题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比如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最低工资保障的原则,同工同酬的原则等等。   

    左祥琦说,从《劳动法》出台到今天,对劳动争议的统计结果表明工资争议每年都是数量最多的。据他介绍,目前工资方面的侵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现象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左祥琦说,这种情况在外地比较严重,北京情况好一些,受害群体主要是技术含量低的工人和农民工。比如说一些饭馆雇用外地人,条件是包吃包住每月只给300元,其实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照规定包吃包住折算成工资难以计算,所以它不应包含在工资里边。   

    现象二:以实物工资代替职务工资   

    有些企业由于亏损,就将公司的产品发给职工,这是一种以实物工资代替职务工资的做法;还有的企业采取更为变相的形式,他们虽然不给职工发产品,但给每个车间制定额度,原来应该发给你800元,现在只发给你400元,另外400元靠卖东西所得发放,完成了就发钱。   

    现象三:支付周期不合法   

    这种现象现在在一些私营企业和IT企业中存在较多,比如说原来约定的发薪日期是2号,到了下月就变成了5号,再下个月又变成了8号,这种没规律的做法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过了几年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现象四:拖欠工资   

    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和IT企业中。国有企业往往是由于效益不好,而一些IT企业则借口投资人不给钱了就拖欠职工工资。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如果争得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可以延期发放工资,这就不算是故意拖欠工资,否则由于周转不灵造成的工资拖欠就算是无故拖欠。   

    现象五:克扣职工工资   

    左祥琦说,拖欠工资是指该发工资而没有发,而克扣工资是指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不能扣除。    现象六:加班工资的问题    对于职工加班的工资,有些企业要么不支付要么不足额支付,此外当职工休病假、产假、婚假时,有的企业只支付一部分的工资,这种带薪假期间工资发放不足或不发就是侵权的行为。   

    左祥琦说,这次酝酿出台的工资支付规定将是对工资问题的一个全方位的调整和约束,它将会从程序上规范有关周期等问题,还将从实体上订立标准,诸如如何支付以及怎样惩罚等等,这将有利于规范人才市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摘自《》

 

( 北京青年报 鲍云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