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发表了由其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帮助失业的国有企业雇员解决建立小企业时所面临的融资问题。
《办法》规定,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在一定条件下,贷款期能够延迟至多1年。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利率按照央行指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目前贷款期为1至3年的贷款利率为5.49%。
为避免出现部分该类企业不能还款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该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至担保基金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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