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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安置证》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通知的要求,今冬起民政部将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以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各地的征集任务,统一编号印制。《优待安置证》根据区域和户口性质,分别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以及“农字”与“非农字”字样。《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和证书之间加盖民政部印章,证书加盖县(市、区)民政部门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

  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征兵任务数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视情况加发少量的备用数,以备填错、损坏时更换。备用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接掌握,原则上不下发;县(市、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当年《优待安置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优待安置证》遗失的,领取人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再由省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民政部。士兵退役后,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将《优待安置证》收回,并加盖“已安置”字样,存档备查

( 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