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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实施意见

    近日,陕西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共分9个部分,其中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支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其部队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在全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施方案颁布后,实施方案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各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意见》对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因公死亡的,病故的军转干部的丧葬费,分别定出了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