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等16家部门、机构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出台。
《意见》明确规定,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主管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具体接收安置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省人事厅退役军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各市、州、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由其军转办负责,各县(市、区、特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由同级人事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由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党支部。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服军官预备役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意见》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优惠政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意见》还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机构及职能分工、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障、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失业保险、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落户工作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