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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正式颁布。《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地位、安置去向、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培训及军转安置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赣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安置任务。
《细则》规定,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根据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该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细则》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可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工作需要且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竞争考试等办法安置。考试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对分配到事业单位和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适当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对分配一事业单位的人员,给予3年适应期,对分配到企业单位人员,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细则》要求,原则上按其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细则》规定,江西省按照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落户以及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省、区、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设专人负责,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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