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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为鼓励更多的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闽军转联[2002]2号)。《通知》明确规定,在福建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除享受[2001]7号规定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福建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部门将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各级工商注册大厅里的“绿色通道”,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优先登记,免收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经营范围方面,除国家明令禁止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属国家专营或专控的部分商品以及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的营业,经批准后亦允许经营。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时,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法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抵充35%的注册资本。

    三、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对于接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达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