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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出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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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12月25日转发了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豫政办[2001]133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对河南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原则、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以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试行意见》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辖市负责接收、安置地负责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的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生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接收安置计划移交给安置地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关于退役金的发放,《试行意见》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统发工资的办法,采取“军转安置部门核准人数、核定人员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方式,省军转安置部门于每月28日前向省财政部门提供下月退役金发放清单,省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每月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按规定将当月退役金款项拨入代发银行,并编制退役金发放清单送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收到省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发放清单后,于每月10日前及时、准确地按实发数额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数额发生变化,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省军转安置部门要在变动当月审核汇总,并由省军转安置部门送省财政部门。
关于医疗保障问题,《试行意见》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县(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财政部门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缴纳;单位缴纳部分和医疗补助费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给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县(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再由其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试行意见》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择业登记制度、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以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证件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手续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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