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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无忧创事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养老与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与择业指导、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划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意见》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购房补贴,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可以根据本人愿意,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意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享受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意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干部新开办的企业,凡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意见》还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意见》还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负责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的申报、核拨和调整,就业培训和择业指导,协调落实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接转和存放档案,办理评定职称和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手续,指导街道、乡镇搞好管理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 中国国防报 解钟宇 周奔 赵忠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