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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军人退伍后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可持本人复员证明、技术考核证明和居住所在地(农村的村一级,城镇的居委会一级)行政单位关于申请者确实在本地居住,并且没有安置其他工作的证明,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填写登记表,待审批后,领取营业执照,即可营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都在农村乡一级或城镇街道一级开设工商管理所。凡申请流动经营者,需在本要居住所在地的乡(或区街)工商管理所办理手续。申请固定场地经营者,则需在经营场地所在地的乡(或区街)工商管理所办理手续。由他们报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结果也由他们直接通知申请者本人。
部队“两用人才”有关技术的考核证书,一般可作为本人申请个体开业的技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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